800万元房产为何被陆丰市法院3
4年前,深圳市民夏小姐等5人给香蜜湖东座酒店借款担保,结果酒店经营不善倒闭,余款167万元没有还给债权人。2006年11月,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夏小姐等5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随后,广东省高院将本案委托陆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陆丰市法院执行的结果是拍卖夏小姐名下的华侨城天鹅堡b栋的房产,在经过两次流拍的情况下,今年4月,夏小姐目前唯一的住所,位于该小区b栋的21b房被法院以380万元的价格拍卖。(11月27日羊城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按此规定,陆丰市法院是不能拍卖夏小姐的房产的。对此,负责此案的郑法官的解释是,该房子属于豪宅,不在最高院的禁拍之列,并表示“每次拍卖之前,法院都通知了夏小姐,她一直对此不理会,尽管她一直承诺还钱,但并没有实际行动。如今拍卖程序已经完成,不管夏小姐找什么样的理由拒绝搬家都是徒劳的,法律不是儿戏。如果她不愿搬家,法院将采取强制手段。”我们且不管“豪宅”一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姑且假设该法官的解释是合理的;然而,据笔者在网上查阅到的资料显示,2007年1月份,同样是陆丰市人民法院,同样是在一桩债务官司中,一位钟姓(也许是同一位法官,因为“钟”与“郑”的音很相近,记者容易搞混)法官以低价拍卖了另一位公民于女士同样是唯一住所的一套住房,而且该套住房还是政府福利房。此事当时还惊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吴邦国委员长亲笔批示要依法处理。不知陆丰市人民法院对此事又该做如何解释?

尽管郑法官在谈到拍卖夏小姐唯一房产一事时说得义正词严,有理有据,但毕竟也只能算是他的一面之词,因为当事人夏小姐所说的和他所说的并不一致,我们无法分清谁说的是事实。我们所能知道的事实就是,市场价值800万的房产,到了法院的手里却缩水变成了卖不出动的烂货,以至于两次低价拍卖都流拍,最后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以380万元成交,其中400多万元的市场差价到底哪里去了?我想,法院对此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尽管郑法官表示“每次拍卖之前,法院都通知了夏小姐”可陆丰市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说法却是“第三次拍卖的时间将不再另行通知。”就在这次“不再另行通知”的拍卖中,前两次贱卖不出去的房产却居然成交了。

凡对深圳的房产市场有一点了解的人都知道,华侨城天鹅堡是深圳著名的高尚社区,在深圳人的心目中确实属于“豪宅”即使在深圳的房价下跌得比较厉害的时候,像这种大户型的“豪宅”的价格也并没有下跌,甚至稍有上升。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市场价800万的房产没有道理527万元卖不出去,照理在第一次拍卖时就完全可以成交。然而,不知为何“豪宅”一到法院的手里就不值钱了,竟然前后两次流拍,最后在不到市场价一半的位置上成交。如果世界上竟有此等好事,当初笔者就应该守在陆丰市法院指定的这家拍卖行的门口,等着天上掉馅饼——因为,房子一转手就能轻易地赚好几百万,像俺这种穷酸文人干二三十年都挣不了那么多钱,就算守上个十年八年也值呀!对此,我想,陆丰市法院同样应该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其实,这是一桩非常简单的债务官司,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可为什么陆丰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一只蚂蚁竟然要拍卖人家的一头大象?何况,这种拍卖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甚至可以算得上是违规的贱卖呢?如果为了一只蚂蚁拍卖一头大象是合理的,也就表明法院以任何微不足道的借口任意处置任何公民的私有财产都是合理的,那么,中国虽大,恐怕住在这块广袤的土地上的任何公民的财产安全都将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了。

在此案中,是否是“豪宅”的争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关键是法院的执行是否公平、公开、公正,陆丰市法院到底是否做到了呢?恐怕不得不就此给公民们一个交待,而不是在“豪宅”做文章,以转移人们的视线。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该积极介入这桩蹊跷的简单债务官司,调查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徇私舞弊现象,一旦查实,应依法进行严惩。

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只要夏小姐把钱还上就行了,难道一定非得拍卖她的房产不可吗?任何人道的法律或其实施机构都不会做出如此不人道的规定,或执行如此不人道的判决。夏小姐在媒体上承诺,如果陆丰市法院停止执行拍卖决定,她会很快筹钱还款的。夏小姐是否会有“实际行动”全国的公众都可以对她进行监督,陆丰市法院何妨高抬贵手,给她一个采取“实际行动”的机会呢? 4年前,深圳市民夏小姐等5人给香蜜湖东座酒店借款担保,结果酒店经营不善倒闭,余款167万元没有还给债权人。2006年11月,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夏小姐等5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随后,广东省高院将本案委托陆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陆丰市法院执行的结果是拍卖夏小姐名下的华侨城天鹅堡b栋的房产,在经过两次流拍的情况下,今年4月,夏小姐目前唯一的住所,位于该小区b栋的21b房被法院以380万元的价格拍卖。(11月27日羊城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按此规定,陆丰市法院是不能拍卖夏小姐的房产的。对此,负责此案的郑法官的解释是,该房子属于豪宅,不在最高院的禁拍之列,并表示“每次拍卖之前,法院都通知了夏小姐,她一直对此不理会,尽管她一直承诺还钱,但并没有实际行动。如今拍卖程序已经完成,不管夏小姐找什么样的理由拒绝搬家都是徒劳的,法律不是儿戏。如果她不愿搬家,法院将采取强制手段。”我们且不管“豪宅”一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姑且假设该法官的解释是合理的;然而,据笔者在网上查阅到的资料显示,2007年1月份,同样是陆丰市人民法院,同样是在一桩债务官司中,一位钟姓(也许是同一位法官,因为“钟”与“郑”的音很相近,记者容易搞混)法官以低价拍卖了另一位公民于女士同样是唯一住所的一套住房,而且该套住房还是政府福利房。此事当时还惊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吴邦国委员长亲笔批示要依法处理。不知陆丰市人民法院对此事又该做如何解释?

尽管郑法官在谈到拍卖夏小姐唯一房产一事时说得义正词严,有理有据,但毕竟也只能算是他的一面之词,因为当事人夏小姐所说的和他所说的并不一致,我们无法分清谁说的是事实。我们所能知道的事实就是,市场价值800万的房产,到了法院的手里却缩水变成了卖不出动的烂货,以至于两次低价拍卖都流拍,最后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以380万元成交,其中400多万元的市场差价到底哪里去了?我想,法院对此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尽管郑法官表示“每次拍卖之前,法院都通知了夏小姐”可陆丰市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说法却是“第三次拍卖的时间将不再另行通知。”就在这次“不再另行通知”的拍卖中,前两次贱卖不出去的房产却居然成交了。

凡对深圳的房产市场有一点了解的人都知道,华侨城天鹅堡是深圳著名的高尚社区,在深圳人的心目中确实属于“豪宅”即使在深圳的房价下跌得比较厉害的时候,像这种大户型的“豪宅”的价格也并没有下跌,甚至稍有上升。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市场价800万的房产没有道理527万元卖不出去,照理在第一次拍卖时就完全可以成交。然而,不知为何“豪宅”一到法院的手里就不值钱了,竟然前后两次流拍,最后在不到市场价一半的位置上成交。如果世界上竟有此等好事,当初笔者就应该守在陆丰市法院指定的这家拍卖行的门口,等着天上掉馅饼——因为,房子一转手就能轻易地赚好几百万,像俺这种穷酸文人干二三十年都挣不了那么多钱,就算守上个十年八年也值呀!对此,我想,陆丰市法院同样应该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其实,这是一桩非常简单的债务官司,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可为什么陆丰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一只蚂蚁竟然要拍卖人家的一头大象?何况,这种拍卖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甚至可以算得上是违规的贱卖呢?如果为了一只蚂蚁拍卖一头大象是合理的,也就表明法院以任何微不足道的借口任意处置任何公民的私有财产都是合理的,那么,中国虽大,恐怕住在这块广袤的土地上的任何公民的财产安全都将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了。

在此案中,是否是“豪宅”的争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关键是法院的执行是否公平、公开、公正,陆丰市法院到底是否做到了呢?恐怕不得不就此给公民们一个交待,而不是在“豪宅”做文章,以转移人们的视线。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该积极介入这桩蹊跷的简单债务官司,调查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徇私舞弊现象,一旦查实,应依法进行严惩。

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只要夏小姐把钱还上就行了,难道一定非得拍卖她的房产不可吗?任何人道的法律或其实施机构都不会做出如此不人道的规定,或执行如此不人道的判决。夏小姐在媒体上承诺,如果陆丰市法院停止执行拍卖决定,她会很快筹钱还款的。夏小姐是否会有“实际行动”全国的公众都可以对她进行监督,陆丰市法院何妨高抬贵手,给她一个采取“实际行动”的机会呢? 展开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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